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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安監行規〔2017〕2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滬府令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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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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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11年9月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2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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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公布)
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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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
2007年11月3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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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